2016年以来,邻水县居平易近陈某某取丈夫邹某某配合运营一家以制做、发卖蒸粉等食物为从的早餐店。为加强蒸粉口感,吸引顾客采办,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陈某某正在制做蒸粉的米浆中插手硼砂,由邹某某制做蒸粉发卖获利。2024年12月,邻水县市场监视办理局对该早餐店进行查抄时,发觉发卖的蒸粉及制做蒸粉的米浆中涉嫌插手硼砂,并正在现场疑似“硼砂”粉末及用于制做蒸粉的米浆。经查验,被疑似“硼砂”粉末中检出硼砂,质量分数为95。04%;被米浆中硼酸含量为1140mg/kg。案件经查察机关提起公诉,邻水县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正在制做蒸粉的米浆中插手硼砂后发卖,属于正在出产、无害的非食物原料,其行为已形成出产、发卖有毒、无害食物罪。连系陈某某率直、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48000元,对违法所得予以逃缴,同时陈某某正在缓刑刻日内处置食物出产、发卖及相关勾当。丈夫邹某某另案处置。邻水县审讯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廖建炎引见,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出产、发卖有毒、无害食物罪,正在出产、发卖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无害的非食物原料的,或者发卖明知掺有有毒、无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对人体健康形成严沉风险或者有其他严沉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致人灭亡或者有其他出格严沉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惩罚。《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九条,下列物质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毒、无害的非食物原料”:(一)因风险人体健康,被法令、律例正在食物出产运营勾当中添加、利用的物质;(二)因风险人体健康,《食物动物中利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无害的物质。廖建炎暗示,本案中的硼砂,是一种有毒的化工原料,被国务院相关部分列入了《食物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正在中国是明令添加到食物中的物品。人体若摄入必然量的硼砂,会对人体的多个系统形成严沉风险,也恰是因为其毒性较强,故不存正在所谓的“平安用量”。廖建炎提示泛博食物出产运营者,严控产质量量,落实出产过程办理规范,加强法令认识和义务认识,进一步规范运营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违法犯罪道。(周银莹 邻水融媒 李怯 本报记者 卢琴)。